一、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
衡量人类社会是否进步的重要的依据就是文明的程度如何。人类由猿人开始不断进化,每一阶段的进化,其实就是人类文明的一次进步,所以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法律作为文明其中的一部分,是文明的显著标志之一。从远古的“人殉”到今天的“人权”这个过程就是法律文明进步的过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的历史上,“法”字都代表着正义与公正,中国古代对法的认识是“法者,平如止水,去之”,意思就是用水洗刷灵魂,去掉身上的罪恶。按照近代法理学的观点认为,法之所以产生,是基于“个人与社会(集体)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这三对矛盾产生的。所以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了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秩序与正义就很难得到维护,社会发展状况必将成问题。回顾人类历史的发展,每一个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当时法的主要精神都是与当时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的,所以法是每一个时代的人类文明发展状况的标尺。人类从低级的茹毛饮血时代到现在的飞船上天的时代,这个过程的演变也就是法的发展变化的历史,是人类文明从低级到高级的一个缩影。
揭开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会发现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一同前进的,人类在经过共同努力通过不断的摸索,得到了一个这样的结论——人类社会要想和平、健康、快速的发展是离不开法治的,每一个时代,每一个朝代,如果法治健全的话,这个国家和平的时间就长久,社会进步就快,反之如果法治没有成为主要精神,则这个国家灭亡的就快,社会进步就缓慢。所以法治是人类的共同崇高理想,法治的观念也深深的灌输在人类的脑海中。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于法治的研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提出了法治的思想。我国在封建社会时也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其中《管子》一书中还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这在秦朝法家学说中得到了重视。商鞅、韩非等著名的法家学说的代表曾对法治思想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实践,总结出了很多观点。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法治思想更是得到洛克、孟德斯鸠和潘恩等名家的诠释和宣传。然而,虽然中国在秦朝时期,法治思想得到了发展,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皇权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扎根于中国人的思想,皇权成为了主导思想,法治思想遭到了压制。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权是社会体系的主导,法治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文化的中国如同昙花一现,很快就凋零了。在其后历史发展中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襁褓中的新中国经历了“文革十年”的动乱,使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幼苗遭到了连根铲除,中国的法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与法治的规律完全吻合,十年动乱也使得中国社会停滞不前,十年的动乱使得国家经济倒退了五十年,十年间中国的文化、教育、精神文明建设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所以历史给我们的教训就是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二十世纪末中国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党及时将错误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挽救了政权,拯救了国家。提出了中国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摒弃“人治”奉行“法治”。这些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现在更证明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二、法治的内涵
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上届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曾对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进行过详实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领导人对依法治国进行的表述,也表达了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决心,同时也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标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和制度化,并将这种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最终通过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是一个治国方略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阶段性的工作,任何急功冒进都会导致它发展的偏离。依法治国的提出也标志着我们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上的根本性转变,强调国家、政府、社会的任何活动、事务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超越法律范畴的活动和事务都是不合法的,都是得不到公众所承认的。依法治国的实行,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依据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要实行依法治国的依据就是指宪法和法律。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也讲过“宪法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是万法之母,国家一切的活动、事务、政策的制定都是在宪法之下进行的,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拥护宪法,因为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并且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它的核心地位和基础是别的法律所不能取代的,当然除了宪法还有其他的法律也是我们进行依法治国所要依靠的依据。
(三)、实施主体
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建设,这是由我国国家制度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了我国国家的基本性质,我国广大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也是民主宪政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人民具有通过各种民主形式和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所以人民群众是推行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依法治国的最基本途径。
(四)、客体
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依法治国有实施的主体,同时它也有实施的客体。依法治国的客体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开展的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也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所参与的这些活动的行为。这些都是由我国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使国家和社会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开展各项工作,将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做到有法可依,使它们都能纳入到正确的法律轨道之上来。
(五)、方式
党带领人民群众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通过各种途径及手段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是由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概念并不冲突和矛盾。
在党的带领下,这说明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根本一直的,也反映了党代表了我国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要带领人民通过合法程序将人民的主张和党的领导纲领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这是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党和各级党员要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和社会事务,带头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这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法治的现实意义
有党的文献表明,法治是社会前进的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不错,人类是否进化了,文明是最好的标志,而文明是否进化了,法律是最好的体现。上述简短的一句话,揭示了依法治国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立足点,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示,更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和显著标志之一。不仅如此,从某些方面来看,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的程度如何,还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尺。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法从人类原始社会的个别调整、任意调整,到现代社会的普遍调整、共性调整;由自发性调整过度到自觉性调整,其本身也随着不断调整而进行调整。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一种公共权力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同时也体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皇权至上的中国五千年里,法律沦为封建统治者的工具和附庸,皇帝张口就是金口玉言,就是法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皇权至上的思想和权威。但是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中国也摒弃了“人治”推行了“法治”,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会逐步形成 “通过法治建设让人本回到中心,让权利恢复尊严”的大格局,这不能不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