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兴跃 鹿冬生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0日,丁某与于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将丁某所有的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转让给于某,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合同签订时于某支付定金8万元。2012年3月26日,双方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45万元。后双方因房款数额和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2012年5月21日,丁某诉至法院。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法律规定及政府监管为目的,就同一个合同标的所签订的两份实质性内容有明显差异的合同。其中,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为“阳合同”或“白合同“,但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而双方私下另签订的合同为“阴合同”或“黑合同”,这份合同乃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在房地产交易当中,为了规避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通过签订“黑白合同”的形式进行房产交易。其中,“阳合同”系双方签订后提交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并据此缴纳契税的合同,价格仅满足于政府指导价的最低要求。“阴合同”则是合同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符合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阴阳合同”的效力,历来争论比较大,理论界众说纷纭。在实务中,法院认定有效和无效均有所见。笔者认为,针对 “阴阳合同”认定应当考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一)探究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遵循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定,应当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阴阳合同存在着行为人向外界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不相一致的。“阳合同”虽然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备案,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意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是用合法的合同备案程序掩盖逃税等非法目的。“阴合同”才是反映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如果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若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