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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发布时间:2021-10-27 13:13:19 点击:1250 次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论法的精神》除一短序外,分6卷31章。
第1卷(第1—8章)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第2卷(第9—13章)论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与政体的关系,尤其是通过“分析说”深刻地揭示了以上关系。他将国家政体的权力归结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深刻地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相互代替的关系。
第3卷(第14—19章)主要阐述作者关于法律与地域气候的关系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点的形成与人所处的环境或气候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不同环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风貌和性格特点。
第4卷(第20—23章)阐述了法律与贸易、货币与人口的关系。作者认为贸易的发展应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贸易活动才能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作者力求倡导建立适合于各类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作者从货币的性质出发,着重论述了货币在贸易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强调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作者从立法的角度着重论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性,并详细阐述了各阶层的人们的社会地位。
第5卷(第24—26章)详细论述了基督教、天主教、耶稣新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点和各自相应的国家政体,并从古代的一些宗教派别的发展过程出发,阐述了宗教对国家尤其是对国家的统治者的重要性。同时,在该卷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民事法规与宗教法规从内容到实施的不同之处。
第6卷(第27—31章)着重对欧洲各国法律的起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并对建立这些法律的理论根据、历史渊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考证和甄别。 [1]
《论法的精神》其内容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理论。政治理论方面,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原则,对共和政体极力褒扬的同时也无情抨击了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论贡献在于它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论法的精神》还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深刻批判了封建制度下残暴的刑法。《论法的精神》中还有不少的经济学理论,孟德斯鸠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此外,该书中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具体来说,《论法的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思想:
法律的定义。广义上的法指的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人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是由物质运动构成的,而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即一般的法。法基本上可以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前者是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后者则是进入人类社会之后产生的法,如国际公法、民法等。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有些人为法是直接产生于政体性质的。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这三种政体的性质显而易见:共和体制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专制政体毫无法律与规章,由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每种政体都会有相关的法律,也都有各自的原则,而政体原则是政体行为的关键。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总之,法律和政体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立法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政体不同,法律的繁简以及判处方式也就不同,君主政体的法律就比专制政体的法律复杂得多。政体的原则不仅影响与之对应的法律,还决定政体的存亡,因为每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没有绝对的政治自由,只有法律约束下的相对自由。政治自由与政体、公民、税收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只有将这三种权力分开,避免三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公民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政治自由,因此专制政体下毫无政治自由可言。其次,当政治自由和公民联系在一起时,便是指公民的安全感。共和国可以给予公民充分的政治自由,即让公民感到很安全。最后,关于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一般的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
法律和地域或气候的关系。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点的形成与人所处的环境或气候有着密切关系。处在不同环境下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风貌和性格特点。立法者的责任就是在认真研究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发扬精华,抑制或摒弃糟粕。 
法律与贸易、货币与人口之间的关系。贸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商业活动。它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扩大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贸易的发展应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须建立适合于各类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努力使贸易活动在其相适应的国家政体下受到保护和发展。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进,今天的贸易已经大不同于往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便促进各国贸易的发展。货币是贸易活动的必然产物,是代表各类商品价值的标记。货币的使用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使买和卖可以在时空上分离,拓展了贸易空间。但货币的发行和兑换应受国家机器的控制,并遵循贸易市场的客观需求。人类的生息繁衍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人类的生息和繁衍。没有了人类的繁衍生息,人类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婚姻和生育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人类的婚姻和生育。
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撕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要能把宗教利益与同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就起着与法律同样的作用,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基督教、天主教、新教和伊斯兰教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政体。国家统治者只有信奉宗教才可能实施仁政。一个国家信奉的宗教是好是坏,应当从这种宗教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来判断。宗教的一些戒律还可以弥补民事法规的不足。但民事法规与宗教法规毕竟不同,两者不能混淆使用,只有依法行事,不滥用法律,不混淆各种法律的使用范畴,才能国泰民安。
欧洲各国的法律。欧洲各国的法律都有其理论根据、历史渊源、相关的人物和事件。古罗马继承法便是依附于罗马的政治体制,并且派生于土地分配法律,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征。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出版后轰动一时,两年内连续印行了22版,并很快被译为多种文字。 
《论法的精神》突出的新贡献,在于它是第一本完备的比较法学的巨著。该书自始至终地渗透着这一方法论。每一章都把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反复交错的比较研究。在那里列举大量历史的、现实的资料,并广泛地结合经济、文化、意识形态、自然状况及国际关系诸方面的背景。第二十九章是表现作者倡导的比较法学方法论的至为精彩的部分。其中的第十一节指出:“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情理,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要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因为,逐条比较仅有数量的意义;唯有整体的即从立法精神和法律体系上进行比较才足以揭示法律的实质,反过来才能把握各法律条文的真实意义。 
《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14年,《论法的精神》入选“在中国最有影响的十部法国书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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