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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发布时间:2021-10-27 13:14:11 点击:1255 次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1778年),法国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作曲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漪丝》、《植物学通信》等。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一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自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第二卷阐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昕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者、检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人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它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绝不计较自己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须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卢梭提出国家创建的理性逻辑:人类想要生存,个体的力量是微薄的,个人的权利、快乐和财产在一个有正规政府的社会比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可行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即国家。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国家与个人的根本关系问题。有了这种公约和权利的保证,每个人对所有的人承担了义务,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使得人与人之间虽然可能有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但是他们却拥有了权利的平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一个观点就是区分了国家与政府(国王)的关系,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卢梭眼中,政府是联系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纽带关系。虽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既是法律的执行人,也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但是,政府是由自利人组成的,政府受各种利益诱惑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发生,不受监督地滥用权力某种程度上是人的本性。"我发现,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要推动政府成为好政府。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主权在民"而不是"朕即国家",才是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础,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就像当下西方国家每隔四年、五年的大选,不同政党轮替下的政府更迭,就是政府不合选民的"公意",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翻它。不在议会中推翻就有在街头中推翻的危险,两者对民众的生活影响巨大,某种意义上,人类有了在议会中推翻政府的权利,人类也就有了走出治乱循环的能力。
      主权在民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谁在掌握立法权。如果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僭越拥有了立法权,国家的动荡也就无可避免了。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围绕"法"做了大量的启蒙工作。契约首先就是一个法律规范用语,它是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示。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卢梭认为法还只是表象,立法权才是关键。"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动;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立法权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了国家的最高地位,就决定了怎么样的生活状态。
      政府理论也是卢梭本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首先分析了政府和主权者的区别以及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立法权就是政治体的意志,而行政力则是其力量。由于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这些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就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结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可以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而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则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主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最高权力,政府则只是受主权者的委托去执行公意,他们只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卢梭一再告诫人们,必须通过人们集会,预防政府篡夺权力,变成专制政府,或侵犯主权者的意志,这既是对政府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约束。他强调,当政府一再努力反对主权者共同体。则主权权威就将消逝;这个时候,公民有权结束契约并索回所让渡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开头就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它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
     该书直接为不久以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三部宪法,奠定了理论基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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