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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发布2019年4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7 13:16:29 点击:694 次

6月20日,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新闻发言人、副会长蒋敏通报2019年4月全国律协维权中心与投诉中心工作情况。
 

维权典型案例
1、全国律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及临沂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人身权。黑龙江王律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办理一起家事纠纷的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暴力殴打,后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检查鉴定为轻伤二级。黑龙江省律协收到王律师的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维权处理机制,向全国律协、黑龙江省司法厅进行汇报,并向山东省律协发函求助。全国律协收到黑龙江省律协书面报告后,立即要求山东省律协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严惩打人者,并要求黑龙江省律协派员赶赴案发地,慰问安抚被打律师。黑龙江省律协随即派员赴山东看望了被打律师,山东省律协与临沂市律协就协助王律师合法维权召开了专门工作会议,并立即与兰陵县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兰陵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此事,召开了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王律师维权相关事宜。因侵权人已构成刑事责任,兰陵县公安局已对侵权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河北省张家口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会见权。河北毕律师前往张家口市某看守所申请会见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被告知该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登记为“不准律师会见”。张家口市律协受理维权申请后,及时与张家口市公安局某分局取得联系并发函说明情况,后根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有关规定,将维权申请材料转交办案机关。经张家口律协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毕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会见权。甘肃范某军、杨某彤两位律师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分局会见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被告知该案有同案犯未被拘留,律师不能会见。经过新疆律协与乌鲁木齐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协调,两位律师已被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
4、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广东夏律师携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律所调查函、民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至深圳市某社区工作站调取被告的居住信息,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拒绝将相应信息打印并盖章。经深圳市律协沟通,夏律师在深圳市某网格管理办公室成功调取到被告的居住信息。
5、陕西省咸阳市律师协会、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阅卷权。广东邵律师系邵某诉何某云、文某红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的代理律师,前往陕西省某法院调取该案案卷时,法院表示只允许邵律师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复制其他一审和二审案卷内容,邵律师表示无法完全了解案情、正常代理案件,故申请维权。深圳市律协立即与咸阳市律协沟通相关事宜。经咸阳市律协与该法院协调,邵律师已顺利阅卷。
6、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事务所名誉权。广东朱律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关网络对其律师身份和执业经历过度报道,对其所在律所声誉及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律协申请维权。深圳市律协接到维权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朱某被刑事拘留的主要原因系其参股管理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催收。深圳市律协立即与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取得联系,并派员前往沟通协调,希望区别个人投资行为与律所行为。经过协调后,官方发布信息中区别了朱某的个人行为与律所行为,有效维护了律所声誉。
7、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接到律师反映,称深圳市某法院要求律师代委托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说明“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院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律师认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不同,不应代案件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经深圳市律协维权委与该法院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法院意识到让律师签署保证书确有不妥,表示今后不会再让律师签署。
惩戒典型案例
1、贵州省律师协会因杨再兴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12月13日,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杨再兴律师(执业证号:15222198610545228)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给予杨再兴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2、浙江省律师协会因叶海江律师犯诈骗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10月25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叶海江律师(执业证号:13304200110726924)担任周某辩护人期间,在应当知道案外人陈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与陈某达成默契,利用辩护人身份,为陈某骗取周某50万元提供实质帮助,构成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4日,浙江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2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3、天津市律师协会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司法局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以“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负责人与非律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等10家人民法院共代理案件19件),给予其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4、天津市律师协会因丁振辉律师干扰诉讼、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丁振辉律师(执业证号:11201199310856660)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存在明知刘某伪造律师证件,冒充本所执业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仍与其一同参与民事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及违规收费的行为,给予其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丁振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5、天津市律师协会因张立德律师诱导当事人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因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510345026)在代理案件诉讼活动中,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之目的,指使诱导委托人出资并通过关系人向承办法官疏通行贿,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8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张立德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6、吉林省四平市律师协会因赵勇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10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律师协会收到吉林省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反映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执业证号:1220320071038736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经四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赵勇律师在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情况下,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代表委托人在法院宣判笔录上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委托权限,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当事人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未出具发票。2019年4月1日,四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山西省太原市律师协会因刘庆平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律师协会接到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函,反映山西景谐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执业证号:11401199010860635)违规会见。经太原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刘庆平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确有向在押人员传递香烟的违规行为。2019年1月15日,太原市律师协会给予刘庆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8、浙江省湖州市律师协会因陆皋峰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因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陆皋峰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1710638046)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带出书信传递给他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日,湖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陆皋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9、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因曾旭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反映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曾旭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1110174849)在未取得当事人授权情形下,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经温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曾旭律师确有未经当事人授权,擅自代为在委托书上签字,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违规行为。2019年4月10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曾旭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10、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因陆庆一律师违规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陆庆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410385004)案外私自收费。经东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陆庆一律师确有以个人名义开具收条,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另查明,陆庆一律师曾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于2016年7月27日被东莞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2019年4月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给予陆庆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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