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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7 15:29:04 点击:683 次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下什么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激发法律服务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问:司法部、财政部制定《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些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陆续开展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和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统一、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近期司法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就是为了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有序开展。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了规定。
一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是购买内容。这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三是购买活动实施。《意见》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是指导监督。《意见》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
问:《意见》将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起到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答:当前,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组织动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意见》的出台将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实施,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附: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部署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等。
(二)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等等。
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活动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一)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三)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价格及资金结算方式、服务绩效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履约责任。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
五、指导监督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推进本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计划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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