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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7 16:49:14 点击:717 次

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近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依照本规则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应直接隶属于市级律师行业党委。党员数量较多的区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律师行业党组织,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党组织申请。
分所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总所设有党组织的,分所应同时接受总所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新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
党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党员少于3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本着就近就便或以大代小、以强带弱的原则,与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
第八条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党性强、作风好、群众威望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律师中选举产生。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决策管理层党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吸收进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员数量超过50人的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党建工作内容,并保障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积极吸收党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参加,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教育管理,做好监督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档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确保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章程,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工作机制,保持党员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教育广大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引导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培养优秀律师人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帮扶困难律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律师执业理念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树立高尚的律师道德情操。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以制定议事规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于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入但能够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律师,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新核准执业的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对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接转党组织关系,做到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执业手续同步办理。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等原因已经离开所在律师事务所六个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协助其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兼职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党组织和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评先选优、对律师的政治安排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为决策管理层会议的决定可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权要求暂缓执行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收获,使之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定期讲党课。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所属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定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经常开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业务拓展的业务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其他领域和行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律师事务所联系广泛的特点,组织党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十一条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树立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形象。
第三十二条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推进党群活动一体化,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三条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律师主动团结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认同,共同促进业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做好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制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党组织负责人是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律师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执业机构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自觉接受当事人、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维护党员律师良好形象,引领行业良好风尚。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对于所属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规处理。对于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党员律师,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善于运用先进典型加强对党员群众进行教育,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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